年關將近,補充保險費之「奬金」常見問題 (1) 第14期 (2013/01/24) 問:獎金如何定義?
答: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問:公司有時會舉辦業績競賽,銷售金額前幾名者將由公司招待出國旅遊或於國內舉辦餐會,
是否屬獎勵性質之獎金?
答:不須併入獎金計算。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問:「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答:要扣繳補充保險費。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且屬獎勵性質,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問:全勤獎金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答: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問:一至六類保險對象中,誰適用扣取年度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答:第一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倍,並就超過4倍之部分予以計收2%補充保險費。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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