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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嗣後補強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3
01/24
22:31
天眼日報記者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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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22:31
天眼日報記者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農地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嗣後補強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表示,農業用地於法院拍定當時,土地使用現況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上述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注意。

上傳時間:2013-01-24 22: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呂芳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