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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2013
01/29
14:56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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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9 14:56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帣,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帣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應非上開法條課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上傳時間:2013-01-29 14:5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明松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