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須申請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得洽請執行法院向稅務局查調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關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務局申請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依財政部94年函釋規定,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該分局解釋,依據「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債權人得申請範圍僅限於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因此,債權人如因強制執行確有需要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執行法院向稅務局查調。若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