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對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案鼓勵採用仲裁解決
工程會表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自88年成立至今,受理履約爭議案件眾多,為提高採購履約爭議解決效率,增加使用仲裁機制,前已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增訂相關仲裁協議條文供招標機關參用。
工程會指出,廠商申請調解如非屬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即「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情形,鑑於目前大多數招標機關仍未將仲裁機制採為履約爭議解決機制之選項,廠商唯有提起民事訴訟一途,然民事訴訟繁瑣費時,仍未能快速解決爭議,致影響政府採購效率。
為加強宣導廠商及機關樂於採用仲裁機制解決履約爭議,工程會除配合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行動計畫,辦理履約爭議座談會鼓勵各機關以仲裁方式解決工程履約爭議外,並對於該會受理的工程及工程技服採購調解不成立案件,建請機關與廠商參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爭議處理之仲裁約定條文,協議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將有關國內合法仲裁機構相關資訊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請機關與廠商自行上網點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