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在未重新驗車領牌前,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可是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加處2倍罰鍰,罰得很重。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留意行車執照上所記載應定期驗車的日期,如期辦理檢驗,如此才能避免遭查獲受罰!還有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應該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的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可能您的愛車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該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及領牌的手續,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使用牌照稅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