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1年度進行新產品的開發,但而後因經營上之考量,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則原來為開發新產品所投入的研究發展支出,應該於何時提出申請研發活動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若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內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但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辦理決算申報,則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期間,可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