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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特別稅率之
2013
02/19
18:00
府會記者
黃建彬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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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18:00
府會記者 黃建彬 台中市 報導
原因、事實消滅,請即申報,以免受罰!

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請即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之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實際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02年地價稅開徵40日(原為9月22日,今年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適用事業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例如: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者、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2-1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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