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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3
02/19
17:16
府會記者
許瑞詩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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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17:16
府會記者 許瑞詩 台中市 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所以,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您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不論是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土地而取得所有權,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依規定仍應於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2-19 17:1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瑞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