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收據免納印花稅之範圍
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為增加委員會管理費財源,以利委員會運作,決議大樓外牆出租廣告,但不知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屬應納印花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只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單據,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但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外收取金錢所開立收據,則不在印花稅法免稅範圍內,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開立銀錢收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依印花稅法,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依所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