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節稅方式就是按時繳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偶有欠稅民眾,在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向本局表示願意繳稅,而要求撤回執行或免除15%的滯納金。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逾期未納稅捐,每逾2日就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15%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即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稅單經合法送達後,納稅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自不能要求免除滯納金。
該局表示:欠稅案件一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非原處分案件(即稅單)有處分不當情形,否則,依現行法令規定,移送執行案件不能隨意撤回執行,待欠稅繳清時執行程序即告終結。該局呼籲民眾收到稅單要注意稅單上的「限繳日期」,務必如期繳納,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如對稅捐處分有疑問,亦要儘快以電話連絡承辦人員(每份稅單上均有承辦人員的姓名及分機號碼)查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明,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