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2年內自有房地,如何能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欲出售持有2年以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自有房地,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需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符合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
該分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可免稅,而疏忽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遭補稅處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