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出售2年內自有房地,如何能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3
02/26
14:17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13) | | | |
2013-02-26 14:17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出售2年內自有房地,如何能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欲出售持有2年以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自有房地,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需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符合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

該分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可免稅,而疏忽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遭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上傳時間:2013-02-26 14:1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葉美惠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