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2次委員會議通過,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品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倘欲變更銷售商品品項,依法應於實施前辦理變更報備,第一商品公司原向公平會報備之銷售商品品項,僅有「亮膚潔顏露」等36種商品,惟公平會於101年11月27日前往業務檢查時,查悉「梅精飴」等13項新增商品於101年11月27日前業已銷售,另原已報備之「BB霜-晶嫩女王」等6項商品業已下架,故第一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依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