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免罰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先行補繳,可以免罰;但如果是在查獲後才繳清所欠稅款,不適用免罰規定,仍需繳納罰鍰。
最近數起違章案,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應,已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被處罰鍰?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果未按期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
但如果是在查獲後才繳清稅款,不算「自動」補繳,因此不適用免罰規定,仍須繳納罰鍰。稅務再次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民眾仍有疑義,可利用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