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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3
2013
03/04
17:54
府會記者
邱雪如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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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17:54
府會記者 邱雪如 台中市 報導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4)日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04 17:5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邱雪如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