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須補稅及處罰
2013
03/07
17:08
天眼日報記者
許曉萱
基隆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11) | | | |
2013-03-07 17:08
天眼日報記者 許曉萱 基隆市 報導

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須補稅及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者,繼續載客營業被警方查獲,除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外,另罰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07 17:0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曉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