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爭議的發生,影響採購案之推動與政策之執行,倘機關與廠商長期處於爭議及對立之情況導致採購進度懸而未決,對於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爭議發生後應快速、有效解決,是工程會爭議處理業務努力之目標。為有效提升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效能,工程會自101年5月20日起提出之履約爭議處理新作為,包括101年8月1日起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以增加當事人對調解之接受度,迄102年2月22日止依當事人所建議調解委員指派者達96%;自101年8月3日修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但書規定,增訂調解撤回之收費上限自50萬元降為20萬元,兼顧申請人權益及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以減輕申請人負擔;另於101年12月5日及101年12月19日分別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1年年終座談會」及「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實務研討會」,與五都申訴會及產官學界就履約爭議進行業務交流、觀念溝通及經驗分享。工程會指出,自101年5月20日起展開履約爭議處理新作為後,至102年2月8日止,共召開37次申訴會委員會議,個案平均處理天數較以前99及100年度平均處理天數由160天縮短為141天,101年8月1日起開放當事人建議調解委員後,其前後半年之調解成立率相較也提高了16%,充分展現採用履約爭議處理新作為已有效縮短調解案件平均處理天數,提高調解成立率,大大發揮一定成效。
上傳時間:2013-03-0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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