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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不受
2013
03/08
18:05
府會記者
李淑晴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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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18:05
府會記者 李淑晴 台中市 報導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不受

1處限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要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沒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另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外,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以1處為限。若地上建物有其他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就可以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必受1處之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在臺中市擁有1筆面積1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在地上建物設籍居住,其配偶在高雄市另有1筆2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地上建物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兩地均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甲君及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果上述2筆土地均為甲君所有,則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為您解答。

上傳時間:2013-03-0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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