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領牌後,不得將車輛牌照借供他車懸掛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雙方車輛均會受處罰,倘若行駛公共道路之車輛是屬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狀態,還會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牌照稅外,再處以應納牌照稅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名下有A及B兩部車(汽缸容量均為1900CC),其中A車已於101年1月1日辦理停駛,B車屬正常車無欠牌照稅,惟張先生私下將B車之牌照拆卸,移掛於A車,並於10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則本案A車及B車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如下:
(1)A車:就「懸掛B車牌照」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同時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使用報停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除補徵停駛日1月1日至查獲日10月22日之使用牌照稅9,082元外,再處以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18,164元(=9,082元×2倍)。
(2)B車:就「牌照借供A車使用」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且不因B車無滯欠使用牌照稅而免罰。該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除要定期檢驗及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外,牌照不得轉賣或移用,否則罰鍰就會跟著來。若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消費稅科(05-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