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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應否課徵娛樂稅
2013
03/12
16:22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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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16:22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屏東縣 報導

高爾夫球場應否課徵娛樂稅

高爾夫球場及俱樂部之入會費、保證金、球童費或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應否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一)向入會之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即予退還者,屬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則應課徵娛樂稅。收取球童費,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免徵娛樂稅;按一定比率分配者,球場分得之部份應課徵娛樂稅,球童分得之部份則免徵娛樂稅。

(二)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及對會員或非會員每次入場所收取之入場費及果嶺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三)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無固定對象且非定額之自由樂捐方式辦理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採固定對象且定額方式辦理者,則應課徵娛樂稅。

上傳時間:2013-03-12 16:2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張興誠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