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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2013
03/12
17:33
府會記者
李淑晴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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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17:33
府會記者 李淑晴 台中市 報導
自3月27日起即可繳納

102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自3月27日起即可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102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10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自3月27日起(稅款開徵前5個日曆天) 即可繳納,除了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長期約定轉帳」、「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網路信用卡繳稅」、「網路晶片金融卡繳稅」、「電話語音繳稅」、「便利商店繳稅」等多元化方式繳納。

該局說明,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又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各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而於開徵期間未接獲繳款書者,可逕洽該局所屬八分局或監理機關補發。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1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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