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列管土地,該局將於102年4月1日起開始清查,倘發現重購土地於列管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退稅後,將重購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該局每年均辦理清查。倘發現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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