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無償供國立大學作為清寒學子居住及管理外宿生校外辦公室使用,准予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3月1日函釋,私有房屋無償供國立大學作為清寒學子居住及管理外宿生校外辦公室使用,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意旨,係指私人犠牲其利用房屋之利益,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以謀取公眾利益,該房屋雖非公有,但與同條第14條第1款規定供各級政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無異,所以可免徵房屋稅。又同條第14條第4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校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校舍及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均得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私有房屋如確實無償供國立大學作為公用,准免徵房屋稅。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