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得否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二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而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