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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記得30日內提出申
2013
03/18
17:31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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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17:31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報導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記得30日內提出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依規定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為免徒增稅負,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土地變更使用,請記得提出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1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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