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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其地價稅稅率之適用範圍
2013
03/18
19:22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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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19:22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規定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汚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您持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定,當年度地價稅才可以適用10‰稅率課徵;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加油站用地,如嗣後變更使用,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追補應納稅款外,還會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可利用稅務專線03-8226121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或至該局全球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hltb.gov.tw )洽詢。

上傳時間:2013-03-1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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