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年1月21日由新化稽徵所轄區遷入臺南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2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南分局辦理。
臺南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10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