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除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該局指出,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依法移送執行後,執行分署會先通知當事人,請其到執行分署繳納(嘉義分署地址為:嘉義市中山路96號),亦可至該局開單繳納或金額2萬元以下,持傳繳通知書在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若未依限繳納,執行分署會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或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扣押欠稅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直到繳清稅捐為止。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限繳日期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再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