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界近日關心的102年清明連假問題,勞工處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國定假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和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基準),因此,102年4月3日及
不少雇主稱已按人事行政總處所發布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清明連假改為
勞工處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各休假日是否確實經過協商調移?個案上均有差異,應否補假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