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券編號,標明價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公演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演出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籲請代徵人於演映結束後5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者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係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據實向稽徵機關申報一次發單繳納。代徵人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