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施行區域」102年3月15日修正公告
宜蘭縣政府為維護縣民的生活品質以及因應鄉鎮市公所因地制宜之需求,特擴大「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實施範圍,並已於102年3月15日正式公告施行。新增之施行區域包括:
(一)三星鄉部份:三星鄉行政區域。
(二)員山鄉部分:宜5線、宜13線、宜14線、宜16-1線、宜17線、宜17-1線、宜18線、宜18-1線、員山鄉永和村永廣路、湖東村茄東路、尚德村大鬮路。
(三)壯圍鄉部分:宜9線及宜10線。
依據「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規定在施行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道路、房舍或其他定著物(含電信箱、電桿、路燈、路樹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其土地、道路、房舍或其他定著物之清潔維護應善盡管理之責,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公私有土地未妥善管理,致雜草長度超過
二、房舍傾頹或朽壞者。
三、道路散佈垃圾或其他廢棄物者。
四、房舍或其他定著物張貼、噴漆或未經許可懸掛廣告物者。
五、其他有礙環境觀瞻者。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2400元至12000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宜蘭縣政府呼籲位於施行區域之地(屋)主應主動配合,共同維護本縣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