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不動產,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免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供國稅局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 】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