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01年0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路,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也有相關修訂內容,新制項目較舊制輔具項目增訂96項,其中包括生活輔具及醫療輔具共計190項輔具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申請人如有申請輔具補助之需求,申請流程如下:
一、檢附下列資料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印章。
(三)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依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之三個月內醫師診斷書及治療師評估報告書或輔具中心開立之評估報告書。
二、經區公所核定後於六個月內完成購置輔具,未經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三、購置完成後檢附下列資料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核銷作業: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註明買受人(身心障礙者)、廠牌、型號、數量、單價、總價之六個月內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輔具保固書影本。
(五)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輔具新制與舊制最大之差異在於新制需先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定後才可購買輔具,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者不予補助。另外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購買輔具後續保固、保修之權益,民眾應向輔具購買廠商索取保固書,並於辦理核銷作業時檢附其影本。保固書內容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補助項目及相關補助規定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辦理,可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檔案下載(http://www.klcg.gov.tw/social/ )網頁中查詢,或洽各區公所社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