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2)年4月17日第111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擬購買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益公司)股權提出事業結合乙案,該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統一公司擬購買大統益公司股權,結合後統一公司對於大統益公司之持股比例將上升至45.32%,且統一公司規劃進一步取得大統益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系爭結合事業於國內飲料、乳品、速食麵及黃豆粉等特定市場占有率,與業者之年度銷售金額,均合致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我國黃豆係進口,大統益公司為國內黃豆進口及加工業者,並銷售黃豆油為大宗,而統一公司進口黃豆後,主要係委託大統益公司加工,所得之黃豆粉,則作為飼料原料自用。是本結合案主要涉及國內黃豆、食用油脂、黃豆粉及飼料等四產品市場,地理市場則為全國。
本結合所涉食用油脂市場之競爭廠商家數眾多,於本結合後,整體產業仍屬低度集中市場,且尚有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競爭同業生產銷售多種食用油品,故本結合案後對於國內食用油脂市場之影響尚屬有限。另所涉國內黃豆、黃豆粉與飼料等產品市場,因統一公司已退出國內黃豆聯產品產製業務,而大統益公司也未製作或銷售飼料,故本結合對於國內黃豆、黃豆粉與飼料市場之銷售尚無限制競爭之虞。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目前黃豆及其相關製成品並無顯著參進障礙,倘國內相關產品價格有異常上漲之情形時,國內外競爭者,尚可即時進口相關產品或進入市場。本結合對案關產品市場尚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因此,考量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