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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重新申請適用
2013
04/17
17:07
府會記者
吳秀齡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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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17:07
府會記者 吳秀齡 台東縣 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上述條件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主體,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其適用主體已消滅,且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其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雖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是以,無論係因繼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102年因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否則,應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4-1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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