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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乎你知-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
2013
04/17
17:12
天眼日報記者
蘇 瑩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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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17:12
天眼日報記者 蘇 瑩 台東縣 報導

報乎你知-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

移用者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移用者,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並以全年應納稅額作為計算標準處2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不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違者經查獲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按全年應納稅額計罰,請民眾勿存僥倖以免受罰。

上傳時間:2013-04-17 17:1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蘇 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