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依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表示,如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若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辦理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要件,即可依分割後之整筆土地使用情形予以適用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