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表示,近日有許多申請人詢問,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使用者,如欲申請課徵田賦,而土地上農舍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應檢附何種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農業處表示,申請人可檢附實施建築管理前之戶口遷入證明作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譬如房屋所在地鄉鎮係64年6月25日發布都市計畫,申請人需向戶政事務所申請64年6月25日之前「手工戶籍謄本」,供核對房屋門牌號,作為合法房屋證明。
農業處說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一)建築執照。(二)建物登記證明。(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四) 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五)完納稅捐證明。(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七)戶口遷入證明。(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農業處指出,八種證明文件當中,以檢附戶口遷入證明,即戶籍謄本為佳,因為謄本中記載有歷年門牌整編紀錄及目前門牌號,對照申請土地之房屋門牌號後,可證明戶口遷入該房屋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