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尼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就案關商品之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予人印象乃案關商品進貨來源為臺灣總代理,惟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