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年滿20歲親屬,仍有條件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年滿20歲子女、兄弟姊妹或同居家屬或親屬,須尚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始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及兄弟姊妹,如年滿20歲,必須其尚在校就學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開立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者,始可列報為扶養親屬,如不符合前述規定,僅單純為無工作者,則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至於年滿20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除須符合前述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外,尚須與納稅義務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若該受扶養親屬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不同戶籍,則須檢附受扶養者註明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