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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不佳,證所稅成為眾矢之的,公平正義的稅制要如何實現?財政部強力祭出五大手段追討欠稅,國家向納稅人追討債務,要如何兼顧其基本人權?台大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特別於
參與許多民主化東歐國家稅法制定的Prof. Dr. Joachim Lang,一開始就引用孔子所提倡的「仁」「義」美德,表示歐洲社會經過長久的演進,才誕生出講仁義的「法治國」與「社會國」的價值。而他們的稅法基本原則也是從這樣的價值衍生出來,像德國是個社會國,其法律中就有規定,維繫生存最低需求在受社會救助適用的範圍內,不得課稅。Prof. Dr. Joachim Lang分別分析「所得稅」、「消費稅」及「財產稅」是否能達到公平正義的目的:「所得稅」稱為稅捐女王,不僅能夠直接掌握納稅人在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也是最能彰顯經濟上負擔能力的指標,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收佔總稅收比例越高,代表此國家的稅法是較公平的稅法。
而透過消費行為間接課徵的「消費稅」,存在一個根本的缺陷,就是事實上並無稅捐負擔能力的消費者,也會被轉嫁稅捐,造成不公平現象。最後Prof. Dr. Joachim Lang認為對財產本體的課稅如財產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是錯誤的課稅方式,因為首先財產的公平評價不易做到,其次是取得實體財產並不代表具備繳納稅捐現金支付的能力,如果要將財產變現繳稅,可能會造成企業倒閉或工作機會喪失等後果,第三是對於財產本體課稅會削弱本國在國際間的稅捐競爭力。
接下來會中發表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行政系黃士洲副教授撰寫的論文:國內已立法實施三年的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實施情形的檢討,論文中統計有101件訴訟案納稅人有引用其做為起訴或上訴的法律依據,而對照兩年度法院稅務案件就有6,504件,顯示只有極少納稅人會引用;再者權利保護專章對稅務判決結果的影響微乎其微,就算有零星判決納稅人勝訴者,均與納稅人援引專章規定,欠缺具體的關連。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表示專章之所以在司法實務上被引用少,雖然法院也會回應納稅人,但判決仍不利納稅人的原因為:我國稅捐體制停留在高權,以方便稽徵為原則,只要扣上稅捐公益的大帽子,法條上只有空泛、宣示性的保護,司法實務就會保護稅捐機關,對納稅人不友善。稅務體系應該要反省,走向服務行政,這也是世界趨勢。
林天財更呼應Prof. Dr. Joachim Lang的演說,呼籲政府應該檢討財產稅是否應稽徵、稅捐應該保障人民生存權,國人的免稅額一年8.2萬,而每年最低生活水平是18 萬,人民可能吃不飽還要納稅,大陸的免稅額都有人民幣3萬。再者林天財也建議台灣的逃稅避稅界限要釐清、要將誠實納稅轉為依法納稅的觀念、解釋函令應該公布檢討情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行政法院應該自為判決、檢討稅捐裁罰處分過重問題、訴願與否應讓人民有選擇權、成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及專家制度。
圖:前司法院長翁岳生代表歡迎德國科隆大學法律學院稅法研究中心榮譽教授Prof. Dr. Joachim Lang,右為成大法律系柯格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