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改課田賦至本(5)月31日截止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農民,以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另外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單位為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請把握時限趕快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稅務局表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其中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內,向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後,將由農業機關邀集地政、稅捐、工務(建設)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組成之會勘審查小組,至現場實地會勘審核認定。該局特別表示,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如所有權人變更(包括買賣、贈與、繼承等),其土地若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時,新的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該土地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