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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限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2013
05/21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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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1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稅單所載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期限截止後或稅單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便利商店即無法代收稅款,必須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不含郵局)。該局呼籲,如果你尚未收到稅單或不慎遺失,請儘速洽該局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被加徵了應納稅額15%滯納金外,還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信譽。

如對欠稅執行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231600轉分機248~252

上傳時間:2013-05-21 22:1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顧宇宏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