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出售)之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之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非農業用地,雖仍作農業使用,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移轉與公司,皆未符合不課徵之規定,移轉時就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義務人(債務人)及權利人(拍定人須為自然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說。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申請核准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於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