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應檢附文件之種類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申報契稅時,應檢附之文件,除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證明文件影本及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三)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應檢附(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
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