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他人合建分屋地主應申報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並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係屬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所稱,於建造完成前交換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逾期未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又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再次提醒合建分屋之地主注意,務請於領取使用執照時,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您如對契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