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漏開統一發票被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臺南市潘小姐問:公司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否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前述追繳之營業稅及所處罰鍰,即使已經繳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不得當作該事業的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