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功能為何?絕大多數民眾搞不清楚,往往在感覺遭到行政機關不公或違法對待,才想透過行政法院尋求公正裁判。然而行政法院向來被戲稱為「敗訴法院」,公平審判功能被嚴重質疑,近年來學界一直在研究找出優良判決,鼓勵行政法院法官做出更能保障人權的判決。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在日前「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評析行政法院歷年來優良稅法判決,指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稅捐機關要公正而非偏袒國庫,法官如有同樣利益均衡的中庸思想,就會做出優良判決。
根據統計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約一成六有利民眾,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不到百分之六有利民眾,跟先進民主國家相較,台灣民眾在行政救濟的整體勝率約德國的三分之一。陳清秀從幾個方面分析,首先關於量能課稅原則(按照納稅人的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他表示,德國聯邦憲法法案已將它當成憲法上的基本原則,從憲法上的平等權,找出在租稅領域要量能課稅,但是台灣部分大法官對此見解還有懷疑,而高等行政法院在95年做出判決,認為量能課稅原則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此列為優良判決。
第二個是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經常只挑選對納稅人不利的做調整,如:把收入歸屬到實際營運,可是成本費用又不算,稅額因此增加;對國庫有利的採實質歸屬,對國庫不利的又不是,兩套判斷標準表示公務員忽略到行政程序法,而最高行政法院在94年判字702判決就表達出,法律不能更類適用,有利不利於人民的事項,要一律遵守、一律適用,陳清秀認為這樣的判決非常難能可貴。
第三個就是要維持偵辦中的利益均衡,如理財的投資型保單,到底應該如何課稅?陳清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在101年判字372判決即表達,人壽保險部分有它特別的意義,應該享有租稅優惠,但不屬於人壽保險的投資理財就應採實質課稅,依實質比例認定。
有關租稅債權的保全部分,陳清秀強調財政部不可以過度干預人民的遷徙自由,稅捐稽徵法24條授權財政部可以行使裁量權,得限制一些欠稅人出境,可是目前財政部完全不裁量,只要超過金額標準,都一律限制出境,裁量權收縮到零,變成拘束處分,明顯是裁量怠惰的違法。陳清秀指出,倘若當事人的全部財產都已經被國稅局凍結,國稅局還擔心什麼?再限制出境有必要嗎?其他國家沒有這樣規定限制出境的,針對稅務機關的裁量濫用,陳清秀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924號判決將當事人限制出境之處分撤銷。
稅務機關要保全稅捐債權,陳清秀表示他舉雙手贊成,但不能過當,應該注意比例原則,陳清秀讚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223號判決,此限制出境案件法官有注意到比例原則的面向。然而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後來卻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掉,陳清秀惋惜的表示,最高行政法院過度保守,沒有顧慮到比例原則,稅捐機關不能濫用限制出境的權力來剝奪人民出境的自由,他鼓勵納稅人若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申請大法官解釋,宣告稅捐機關違憲。
陳清秀也提到行政機關進行裁罰,應該做個案特殊性的考量,衡量是故意還是過失,像德國違反秩序罰法規定,過失犯最高級處罰為故意犯的二分之一。然而我國財政部的裁罰標準,通常不管故意或過失,一律以最高金額處罰,違反了行政法罰第13條規定,要區分違規情節的輕重。陳清秀發現,目前有幾則判決,行政法院已經注意到稽徵機闗的處罰,不能單純按照財政部的裁罰標準,他給予高度肯定。
行政法院到底要如何擺脫敗訴法院惡名?陳清秀認為要回歸到儒釋道的中庸之道,他表示,中庸之道是利益均衡,儒家思想講仁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國稅局怎能違法課稅?當然要公平合理課稅,稅捐機關要公正處理,而非偏袒國庫,陳清秀認為若法官有儒釋道思想,應該會做出保障人權的公平判決。
圖:行政法院到底要如何做出保障人權的公平判決?陳清秀認為要回歸到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稅捐機關要公正而非偏袒國庫,法官如有中庸思想,就應該會做出優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