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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不可」 稅官法官聯手向納稅人逼稅?
2013
06/20
09:1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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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09:1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近日友達董事長李焜耀,以證所稅為例砲轟政府只想到要收稅,根本不顧企業……。長久以來稅務稽徵不時被批評為殺雞取卵,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在一場「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中指出,目前的稅捐體制還停留在高權時代,稅捐課徵以方便稽徵為原則,完全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權益,連司法實務的判決也是保護行政機關所有追徵的手段。

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迄今已三年,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黃士洲研究專章實施後相關的法院判決,得出兩個結論,一、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相關條文在實務上被引用的微乎其微,二、縱然法院有引用,但是判決通常對納稅人是不利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現象的產生,林天財認為主要是目前的稅捐體制還停留在高權時代,只要扣上一個稅捐公益的大帽子,立法對納稅人的保護是空泛、宣示性的,反而賦與稽徵機關比較多的權利,使其方便稽徵,所以司法實務的判決就會保護行政機關所有追徵的手段。

林天財認為整個體系應加以反省,應從高權行政走向服務行政,稅捐體制才可能進一步談到對納稅人的保護。林天財提出六個可以努力的方向,第一是財產稅應不應該稽徵值得討論;第二個是稅捐稽徵的界線,一定要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像綜所稅個人的免稅額只有八萬二,但依照內政部統計,台北市每個人最低的生活費一年十八萬,林天財表示,政府怎麼忍心在人民有可能吃不飽穿不暖的微薄收入下還要徵稅?大陸的免稅額一年至少三萬元人民幣(約台幣15萬),台灣難道做不到嗎?

第三是台灣對於節稅、逃稅跟避稅的界線不清楚,稅捐單位常把節稅跟避稅的行為以逃稅來加以處罰,而不論他有沒有影響稅捐的實質收入。林天財提出最明顯的就是HANG TEN的案子,國稅局並沒有因為廠商的交易模式而少收稅,但卻用逃漏稅處罰廠商,也差一點導致這些外資全部要撤出台灣;第四是依法繳納稅捐的觀念不夠清楚,應該要把誠實納稅的觀念改成依法納稅的觀念,林天財舉例:譬如今天主辦單位有給主講人兩千元出席費,但主講人把錢捐給主辦單位,但事後他自己可能忘了,還是申報了,結果國稅局就以他有所得來扣稅。但是如果主講人有這筆所得但忘記去申報,國稅局就會認為他逃漏稅要加以處罰,同樣是忘記的行為,為什麼不能當成是疏於注意,只是請他補稅就好呢?

第五是目前財政部自己訂出來的解釋函令應該要加以公布,甚至要重新檢討,才會讓人民知道現在要適用的函令有哪些,這也是依法行政應該附帶的一個作為。第六是無稅推定的原則,稅捐的舉證責任應該在稅捐機關。另外對於逃漏稅捐的處分太重,都是用倍數罰。譬如人民逃漏稅捐的所得只有一百萬,應該在這一百萬以內的多少比率來加以處罰,但是國家卻是用殺雞取卵的方式,罰兩倍到五倍,甚至早期還罰到二十倍。逃漏一百萬的稅捐,竟然被罰了兩千萬,是一個傾家蕩產、抄家滅族式的處罰,需要立即改善。

林天財律師建議稅捐的救濟體系,行政法院也要扛起責任,要自為判決而不是退回給稅務機關重做處分;如果是纏訟八年以上無法結案的案子,就應該要停止稽徵,否則對人民永遠不利;另外是否要進行訴願或訴訟也應讓民眾有選擇權。過去稅捐稽徵的環境,從立法、行政到司法都產生很多對人民不友善的狀況,主要就是沒有賦稅人權的觀念,林天財律師呼籲設置納稅人保護官以及引進專家制度,讓整個納稅人權益保護能夠再往前推進,建構一個對人民更友善的納稅體系。

圖: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指出,稅捐體制還停留在高權,稅捐課徵以方便稽徵為原則,完全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權益,連司法實務的判決也是保護行政機關。

上傳時間:2013-06-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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