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特銷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但仍有民眾不諳此項法令或誤認需等國稅局核發稅單後再行繳納。
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規定民眾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免稅規定者外,皆應課徵特銷稅。其申報期限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次日起30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出售人戶籍地或營業人之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繳納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您,若銷售持有2年內且應繳納特銷稅之不動產,記得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以免受罰,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向戶籍地或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洽詢。